各市州总工会、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有关单位工会: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职工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励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甘肃省总工会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24日
甘肃省职工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职工参加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技术成果奖奖励暂行办法》、《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职工技术成果奖励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方针,立足于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创新,致力于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甘肃省总工会、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设立甘肃省职工技术成果奖,奖励在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职工技术成果奖分两类,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和职工先进技术操作法。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另设一定数量的优秀奖;职工先进技术操作法每两年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10项,另设一定数量的提名奖。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围绕改进和完善企事业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提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创新成果、先进技术操作法均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职工技术成果奖:
(一)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本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二)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工具具有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设计和改造工艺取得显著成效;
(四)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五)创新技术,在职业安全与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起到显著作用;
(六)创新操作法,使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显著提高或在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七条 技术成果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核心技术已获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各级政府部门出资立项的;
(四)涉及技术秘密和国家安全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甘肃省总工会、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组成甘肃省职工技术成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总工会职工技协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组成职工技术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年度评审工作。
第九条 职工技术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 职工技术成果奖原则上由项目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非第一完成人申请的,须征得第一完成人的同意),由项目所在单位工会逐级申报。申请者需填写《甘肃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登记表》或《甘肃省职工先进技术操作法登记表》,同时提交与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研发及查新报告、第三方评价、转化应用、效益等方面的书面和电子版材料,最后由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等统一向省职工技术成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十一条 职工技术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材料和考察结果,组织审核、评审等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二条 省职工技术成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对拟授奖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项目或完成人,组织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甘肃省总工会、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职工技术成果奖获得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其中的优秀项目,由省总工会推荐参评全国职工技术成果奖、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
获得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一等奖以上、全国职工技术成果优秀奖以上、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工会推荐)、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工会推荐)和命名为“甘肃省职工先进技术操作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集体或第一完成人,由省总工会即时授予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甘肃省“工人先锋号”或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
第十四条 职工技术成果奖奖励标准: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特等奖奖金3万元,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5千元;命名为“甘肃省职工先进技术操作法”奖金2万元。职工技术成果奖奖金在省财政年度专项预算中列支,考察及评审等经费在省总工会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工技术成果奖的,撤消其奖励,并通报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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