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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经济技术部 更新于:2018年10月9日() 阅读:

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依据《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就2018年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春节慰问金、健康体检补助金)用于健在并保持荣誉的全国劳模(含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人员包括: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全国抗震救灾模范,青海玉树全国抗震救灾模范,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个人,上海世博会先进个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个人和全国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拥有高值收藏物或者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移居国(境)外的、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的劳模;其他不能列为补助对象的情形。
  (一)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对象
  2018年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标准线为:月收入在6500元以下的在职职工劳模、月收入在4700元以下的离退休职工劳模和月均可支配收入在1800元以下的农民劳模。
  劳模月收入参照《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核算。
  (二)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对象
  全国劳模因本人患恶性肿瘤、心肌梗塞、严重糖尿病并发症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自付医药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配偶或直接抚养(赡养)的直系亲属患重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春节慰问金和健康体检补助金发放对象
  向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的全国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标准为每人2000元。今年继续组织全国劳模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已参加了所在单位年度健康体检的劳模不再重复体检,体检费为每人800元,补助金按劳模参加体检实际人数拨付给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发放给劳模个人。
  二、申报程序
  (一)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由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劳模本人按照要求据实填写《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表》《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表》,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审核权限由劳模所在单位工会、劳资(人事)部门、养老金发放地社保部门、乡镇(街道)工会、县(区)总工会逐级审核上报。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审核汇总后,分别填写《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汇总表》《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汇总表》,报送省总工会审核确定。
  (三)为杜绝健康体检补助金直接以现金发放给劳模本人,体检资金剩余及非劳模本人体检等问题,从本年度开始,劳模体检工作由各组织单位按省总工会确定的体检标准先垫付体检费,并于10月底前组织完成年度全国劳模健康体检工作,将《全国劳模健康体检统计表》与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省总工会。在职劳模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本年度未参加健康体检的证明。经省总工会审核后,按照全国劳模健康体检的实际人数将费用拨付给各组织单位。全国劳模健康体检工作由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相关企业工会和县(市、区)总工会组织实施,体检费用收据由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存档备查。
  (四)2018年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及健康体检补助金申报工作于2018年11月2日结束,各单位务必在此之前将所有资料上报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2018年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线和特殊困难补助标准,依据生活困难、特殊困难劳模申报人数、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总额和2017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农民年平均收入水平进行测算,经省总工会研究确定补助金额后直接打入劳模本人专用银行卡,并将发放情况通报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由以上工会告知劳模本人具体补助金额。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做实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各级工会要结合目前进行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调查摸底工作,深入基层,走访困难劳模家庭,跟踪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劳模状况,把调查摸底、统计申报工作做细做实。要严格把关,做到应报尽报、不漏一人、不错一分,让劳模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申报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在职劳模由所在单位工会、劳资(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并提供本人近期工资单复印件;离退休劳模由养老金发放地社保部门审核盖章,并提供本人近期银行存折(卡)退休金发放明细复印件;下岗(失业)劳模由原单位或街道工会审核盖章,并提供《甘肃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以及享受低保金和其他收入证明;农民劳模由乡镇工会审核盖章,并提供本人每月收入情况证明。
  (三)申报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劳模,其本人困难原因要具体、详实,并提供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自付医药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直系亲属下岗失业、就学、患病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证件复印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补助。
  (四)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接到通知后,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困难劳模的摸底和审核申报工作,申报工作要做到准确及时。要督促指导基层工会和劳模本人据实填报工资收入、养老金、低保金、农民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困难原因等,对瞒报或不据实填报个人收入和困难情况的,一经核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劳模本人当年申报资格。对审核工作不细,或者开具收入虚假证明,造成劳模资金发放不准确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请在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工作结束前,派专人将《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表》《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汇总表》《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表》《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汇总表》《全国劳模健康体检统计表》纸质版、电子版和证明材料等报送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所需表格请在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QQ群下载。
  (六)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在申报的同时,要及时整理、完善历年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发放的相关资料和台账(含省部级劳模帮扶资金发放资料台账),省总工会将结合工作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联系电话:0931-8825298  8826317(兼传真)
  电子邮箱:271510772@qq.com

  附件:1.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表
     2.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汇总表
     3.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表
     4.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汇总表
     5.全国劳模健康体检统计表
     附件下载.zip 
                                      甘肃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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