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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解读(一)

来源: 更新于:2020年2月17日() 阅读: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解读(一)
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久宏 整理

贡献法制力量,助力疫情防控,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在行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想要打赢这场战“疫”,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我们为您梳理了疫情防控有关的一些法律知识,以供参考。
一、个人义务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各单位或个人有何法律义务?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的,是否构成违法?
答: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属于一级响应的紧急状态。所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命令及决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情形,如果拒不执行可能会被认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被采取强制隔离治疗的人员违反隔离规定私自外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如果被要求强制采取隔离治疗或居家隔离的人员违反隔离措施私自外出,可能要面临罚款或行政拘留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利用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工具散布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答:网络社交工具的特征为在其平台发布言论受众群体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二、诉讼活动
1、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至 2020 年 2 月 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 2 月 3 日。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停止计算诉讼期限。但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仲裁机构和法院均发布有具体规定,大部分均可在网上办理,建议关注,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2、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人员,诉讼时效是否中止计算?
答: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以中止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3、因疫情影响无法准时到庭参加仲裁或诉讼的,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延期。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致电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先口头申请延期开庭,待条件许可时书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是否延期开庭,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4、被隔离或处于隔离治疗期,上诉期限是否受到影响?
答:上诉期间属于法定期间,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上诉期为十五日。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因新型肺炎疫情被隔离或者入院治疗,上诉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顺延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申请。
5、被隔离或处于隔离治疗期,如何行使诉权?
答:当事人因被隔离或者入院治疗无法自己参加诉讼,可以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途径向律师咨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策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劳动权益
1、2020 年春节放假期间工资及加班费如何计算?
答:春节假期期间劳动者未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缺勤扣减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 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 天×2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可以通过调休方式折抵后不再支付加班费,但三天法定假日不可通过调休方式折抵,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三倍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号)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2、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及时返岗提供劳动的,延长的返岗时间应当被认定为劳动者的出勤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3、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否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对劳动者进行轮岗轮休或缩短其工作时间?
答:可以,但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出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灵活办公,减少人员聚集;对于工资待遇、岗位安排和工作时间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自由协商。
4、员工疑似感染、医学观察隔离、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应当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能否与以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根据该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但不能按旷工处理,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作报酬。
6、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属于工伤。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企业经营
1、如果企业违反了国务院及各部、各地政府关于迟延开工的要求,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会承担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2、房地产企业可否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房屋延期交付而免责或减轻责任?
答:此次新型肺炎疫情如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房地产企业产生逾期交房时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逾期交付的责任也应区分情况考虑:(1)因疫情影响采取封城措施或发布延期复工通知的地区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直接、实质影响的,该类地区受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付的,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2)没有采取延期复工或疫情较为轻微的地区,要根据相关因素综合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延期交付是否可以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相关因素主要考虑:①是否因疫情造成人工短缺;②是否因交通管制造成原材料短缺;③是否存在确诊或疑似病例导致工地被隔离;④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证据证明疫情与交付延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或减责事由;反之,则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建议各房地产企业,针对各项目梳理各地的政策和项目实际施工的情况,如果确实因不能复工或其它疫情防控原因影响房屋按期交付的,建议留存相应的证据,如政府的停工、延期复工通知,施工单位不复工的材料等,并将这一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购房人,同时应保留相关书面告知的凭证。在疫情稳定复工后,尽快确定后续新交付时间,并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企业是否有权申请顺延工期?
答:如果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施工企业因为此次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进行开复工的,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顺延工期。当然,如果是施工企业原因发生了延误,本应已竣工的工程碰上此次疫情,则施工企业无权要求就此次疫情申请延期。
五、商事合同
1、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
答:本次疫情虽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则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如果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当事人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2、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的租赁,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3、商铺承租人或使用人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物业公司必须减免物业费?
答:首先看合同约定,看是否有类似“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突发事件等)致使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减免该期间的物业费”等相关的条款,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疫情期间,虽然商铺停止营业,若物业公司对商铺的物业服务工作未停止的情况下,如对于小区外围的商铺,对该商铺相关区域环境卫生维护、消毒监测等工作都如期进行,则商铺承租人或使用人不能要求物业公司必然减免物业费。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酌情减免。
4、业主能否以物业公司对新冠病毒的防疫措施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答:不能。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等多个方面,新冠病毒的防疫是近期物业公司工作的重点,但只是物业服务内容的一部分,业主无理由以防疫措施不到位为由拒交或不交物业费。若由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物业公司确实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的情形的,也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而酌情减少物业费而非完全不交。
5、个人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暂无收入,可否延期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答: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 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因此,从宏观政策上来看,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可合理延长还款期限。当前大部分银行将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个人群体仅限定为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等。因各家银行规定不一致,甚至同一家银行不同地区的分行规定也不一致,如果个人有因为疫情出现而导致逾期还款可能的,请尽快与当地银行联系,以确定能否延期还款及具体细节,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申请及证明文件。
六、法律责任
1、疫情防控期间,在高速路口会设卡、联合检查站、村居检查点,个别人员拒绝进行测量体温、暴力闯关等,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疫情暴发期间,故意隐瞒从湖北武汉返乡或者曾赴该地区出差、旅游经历的,逃避隔离,最终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造成他人感染,该行为如何认定?
答: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案件的若干解释》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在防护物资紧缺的情形下,有人选择在网上购买,但支付完款项后却未能收到相关物资,也无法联系到卖家退回款项,对此行为,法律如何规定?
答:涉嫌诈骗罪。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案件的若干解释》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应从重处罚。
4、为了避免疫情传播,有些地方在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卡堵路,甚至将道路挖断,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若发现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规定,破坏轨道、桥梁、公路等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设置路障封路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于封村封路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可以阻止疫情的扩散,但也要采取合适的方式封路,并给急救车留出通行的通道。
5、疫情期间,个别商家借机擅自哄抬口罩、蔬菜等物资价格,牟取暴利,该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对于恶意推动口罩等医用商品价格大幅上涨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0二0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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