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干部培训

工会基本知识问答(八)——女职工劳动保护篇(2)

来源: 更新于:2020年3月12日() 阅读:

一、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孕期主要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通常为280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体息时间。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女职工能否调整工作岗位?

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的两种情况:

(1)必须调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可以调整的情形,即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上篇:

下篇:

相关内容
    • 中国甘肃
    • 中工网
    • 中央政府
    • 中华全国总工会
    • 甘肃职工旅行社

    主办单位:甘肃省总工会 版权所有copyright www.gsgh.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郊巷26号 邮编:730000 陇ICP备16000114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建议使用IE浏览器,IE8~IE10版本1280*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