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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本知识问答(十八)——女职工劳动保护篇(3)

来源: 更新于:2020年4月2日() 阅读:

1、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月经期间的女职工不能参加高处、低温、冷水等作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是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是低温作业分级标准最终能够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是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是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此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期。这期间是法定女职工给婴儿进行哺乳的时间(包括人工喂养和母乳喂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闻。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3、哺乳期满婴儿身体特别虚弱,可否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限规定为1年。若哺乳期满后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时,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4、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体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2002年我国开始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一般根据该条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对晚育假作了相关规定。晚育女职工在享受《特别规定》产假的同时,仍可以享受各地计划生育法规中规定的晚育假。《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颁布)中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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