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主体
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集体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主要是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订立、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下,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和开展集体协商的主体实质上是一致的。
1、企业集体合同的主体
企业工会为本企业职工一方的主体,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为职工一方的主体,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是企业行政方。
2、行业性集体合同的主体
行业性集体合同的主体双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行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二是行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三是行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方;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还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作为主体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
3、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主体
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职工一方主体为区域联合工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是与区域性联合工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覆盖范围相对应的区域性企业代表组织,包括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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