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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本知识问答(二十九)——工运史篇(4)

来源: 更新于:2020年6月28日() 阅读:

一、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召开的重要意义。
    1948年8月1日至22日,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开幕。大会代表518人,代表着全国有组织的283万多名工人。从1929年五次劳大到1948年六次劳大,中间整整间隔了19年。朱学范代表中国劳动协会声明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并有代表出席。
   “六次劳大”是在中共中央直接领导下才得以顺利召开的,是一次全国工人阶级的代表大会,是全国工人阶级团结起来夺取解放战争最后胜利的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解放战争取得了节节胜利,为了迎接全国解放,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发表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提出了“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口号,12月毛泽东同志又发表了《目前的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文章阐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这个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和总目标。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召开一次全国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代表大会,以确定中国工人运动新的方针和任务。
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的召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恢复, 对于动员组织全国工人阶级, 配合支援人民解放军与国民党反动政府进行战略决战, 加速革命在全国的胜利, 以及对于新中国工会工作的蓬勃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必将永远载入中国工人运动史册。
二、第七次全国劳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1953年5月2日至12日,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代表813人,代表着全国1020万名工会会员。20多个国家的30多个工会组织的77名代表列席会议,以总书记路易·赛扬为团长的世界工联代表团和苏联工会代表团也应邀列席。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刘宁一宣布大会开幕,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大会致祝词,要求工会工作要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使我们的工作能够如列宁所说的那样,真正成为“新生活的建设者”,成为“新的千百万人的教育者”。工会七大将六次劳大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一个“凡以工资收入为自己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及宗教信仰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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